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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2-23 13:42:47黑龙江省最新通知来了什么时候能去理发店?
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的通知

  各市(地)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:

  为做好理发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切实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扩散,现将《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各市(地)指挥部根据辖区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开放理发场所营业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实施“严九条"的新冠肺炎疫情重点县(市、区),经动态评估解除重点管控措施后方可营业。

  二、开放营业的理发场所只提供预约理发服务,严禁私自上门服务;严禁开展刮面、烫染等其他服务。

  三、对不预约、不戴口罩等防护用具、强行进入理发场所造成聚集的顾客,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举报。

  四、对开放营业的理发场所及其工作人员、顾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疫工作规定的行为,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处理。

  黑龙江省疫情期间理发场所防疫指南

  一、 理发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定条件,并做好以下防疫工作:

  (一) 从业人员应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,须做好个人防护。

  (二) 备有满足用品用具清洗消毒、环境消毒的设施和消毒剂。

  (三) 备有体温检测设备。

  (四) 预约理发时间。每次只接待1名顾客。场所内不得多于2人(1名顾客、1名从业人员),保存预约登记。

  二、 理发场所经营者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第一责任人,经营期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:

  (一)核实、记录个人信息。顾客进入时应对顾客身份等信息进行核对、记录,并由顾客确认签字。

  (二)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。从业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上岗,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。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,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;特殊条件下,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;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,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。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。有条件的可配护目镜。

  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,出现发热、咳嗽等症状时,要及时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就医。

  (三) 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。应当在场所门口对顾客进行体温测量,体温正常方可允许进入。体温超过37.3℃的,应当拒绝其进入,并向所在县(市、区)疾控机构报告。

  (四) 查看顾客佩戴口罩情况。不戴口罩的,拒绝其进入。

  (五) 加强通风。室内应当保持空气流通、清新,首选自然通风,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(GB37488-2019)。

  集中空调应当保证供风安全,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、过滤网、过滤器、净化器、风口、空气处理机组、表冷器、加热(湿)器、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、消毒或更换。空调无消毒装置,需关闭回风系统。

  (六) 垃圾处理。每位顾客理发后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管理、定点暂放、及时清理。存放垃圾时,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,并加盖密闭。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,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。应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。可用含有效氯250mg/L-500mg/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,或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。

  (七)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。毛巾、围脖、理发器具应“一客一换一消毒”,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。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,使用专用工具。

  (八) 环境整洁。保持地面、墙面、公共卫生间整洁,应在每位顾客理发后对洗头设施进行清洁、除垢、消毒。每天定时消毒,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。

  (九) 物体表面清洁消毒。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(如电梯间按钮、扶手、门把手、公共桌椅座椅、公共垃圾桶、临时物品存储柜等),每位顾客理发后可用含有效氯250mg/L-500mg/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,或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。

  (十)卫生洁具消毒。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/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,作用30分钟后,清水冲洗干净,晾干待用。

  (十一)消毒工作服。定期更换工作服,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,或先用有效氯含量500mg/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,然后常规清洗。

  (十二)方便顾客洗手。确保洗手设施正常运行,配备速干手消毒剂;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。

  (十三)提倡通过微信、支付宝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,实现付款零接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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